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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对于分支学科的有用性问题,在其他社会人类学的分支学科中也有同样的反映。在这一白人的神话之中,西方的法律被认为是具有反思理性的,相反,其他的文化则被想像为充满了暴力、混乱和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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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嗣群体是通过外婚制以及一系列的婚姻交换而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著作最具划时代的意义,甚至可以不过分地说,他就是法律人类学的奠基人。把法律看成是一种文化实存就意味着要寻找法律的实存结构,看到其符号和象征,看到其虚构和幻想的展示及表演。以前的结构主义大师法国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Lévi2Strauss)坚信,亲属制度是建立在普遍的文化与自然的对立这一基础之上的。这是针对文化解释学派的人类学所提出来的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正如她所说:最近,格尔兹所做的是从活动的社区中抽离出法律观念,由此而产生出那种范畴学的和语义学的分析。

他们中有许多人都是法律学者或律师,包括像巴霍芬、梅因、麦克伦南(McLennan)和摩尔根。由此他们提出应该把茨瓦纳社会的纠纷看成是包含有茨瓦纳文化和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宇宙观的微观的和转喻式的表述,而纠纷的形式和内容恰恰是牢固地扎根在那种宇宙观的构成当中的。类似的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的滞后现象,带来的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质量问题,而是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

  二、 立法质量不高仍是制约依法治国的瓶颈 在当前学习与讨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主流的观点似乎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它反映了执法的重要性,却忽略了立法的重要性。有的地方立法甚至曲解国家立法本意,制定出来的法规与国家立法相抵触。这种反应相对于过去由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来突破法律规制、推进相关改革的做法,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它为在自由贸易区实行新的规制提供了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依据,从而是在国家立法机关引领下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四是固化的思维定势束缚了立法者的作为,总以为法律只要讲原则、明导向,总强调法律要给执法部门留出足够的作为空间,等等。

让立法先行、于法有据来取代摸着石头过河,通过立法形成共识后再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并促使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走向成熟、定型,避免将改革煮成夹生饭。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 [2]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进入专题: 立法质量 依法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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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立法层次低所带来的突出问题,不仅是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明显不足,而且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痕迹随处可见,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更有行政部门通过法规、规章自相授权,进一步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只有畅通执法主体的真实信息反馈,同时充分调动体制内各方的积极性,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完善。常委会应当是素质精良且有充足时间保证的立法团队,应逐步改变过多安置从党政机关退下来的老同志和在其他领域担负省部级领导职务兼职者的现象,吸收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中壮年为生力军,将专职常委比例提高到50%以上,换届时能够保留有立法经验的老常委50%以上,同时增加常委会会议时间(从双月一次改为单月一次),这是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神圣的立法使命的关键。

以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为例,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自贸区的决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做出的针对现行相关法律与深化改革要求不适应、不符合问题的立法反应。二是悠久的人治传统导致了不重法律而偏重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献。预算法不能刚性约束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环保法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劳动法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权益保障法难以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的合法权益,等等,所揭示出来的实质上都是立法质量问题。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异常复杂,但总体上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行政主导的立法体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尽可能将法律解释权收归到国家立法机关。古今中外的无数实践证明,国有良法,方能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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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宜适当增加,如果专门委员会的数量达到12-15个左右,工作机构达到7-10个,被动立法与力量不足的局面将根本改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红十字会法》、《劳动法》、《广告法》等多部法律颁行逾20年而未修订过。

综上可见,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现行法律体系的质量离时代发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确实还存在着相当距离。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能简单地以为有法可依了,立法不是主要问题了,而只将目光聚焦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年代相比,新时期的改革牵涉面更广,利益关系更复杂,制度调整的力度更大,改革的直接后果不再是改革初期出现的普遍受惠最优局面,而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它带给不同阶层或群体的效应是损益相参、损益并存,如果继续奉行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先破后立甚至只破不立的做法,完全可能加剧社会冲突与群体对抗,也会使各级政府陷入日益被动的境地,进而导致人民丧失稳定预期、整个社会陷入不安与焦虑之中。本文主要观点在2014年12月18日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第99期刊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等做了批示。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立法质量客观上构成了直接影响国家法治质量与法治水平的根本要素,立法先行的关键应当是良法先行,于法有据的关键应当是有良法可据。三是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难以胜任主导立法事务的职责。

而社会组织作为当代社会应当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结构之一,当前发展态势虽如雨后春笋,但立法的滞后却使其陷入难以自我摆脱的困局,等等。适应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立法与法律实施监督的需要,应当设立专门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及相应的工作机构等。

例如,将财经委员会的经济事务与财税及预算事务分离并分设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可以让立法机关的财经立法主导权与预算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例如,环境保护法对致污方的惩治、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事故致害方的惩治、民事损害赔偿法律中对侵权人的惩治、劳动法律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惩治、社会保险立法中对违法谋私者的惩治等都明显乏力,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致使一些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演变到了法难责众的地步。

3将立法事务从行政主导过渡到立法机关主导。相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1-0026-05 本文系作者2014年11月23日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2014)所做的主题报告,发表时有所扩展。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完全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也不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只是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的现象并不罕见,结果往往是有法难依 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大多是原则规范,只具有政策宣示与导向功能,要么授权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立法中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力,等于是自废法律的武功。(三)法规、规章异常发达,立法层次低及其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治理 在我国立法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异常发达,它们的数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总数的数倍,所揭示的是我国现阶段主要还不是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是主要依靠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在治理国家。具体而言,  我国法律体系立法质量不高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部门为例,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均还未制定,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

因为如果将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完全放在法律的实施环节上,就可能忽视对立法环节即法治源头的有效治理。(五)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复建设现象普遍化,不仅导致了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亦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有的甚至衍生出相互抵触的现象 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之间,往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一部法律后,地方立法机关纷纷跟进,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往往是国家立法的简单重复。

现行法律体系的欠完备,表明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任其下去,依法治国的预期目标便很难实现。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整个社会运行在健全、公正、良善的法治轨道上,它不仅要求坚持立法先行并充分发挥立法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一切社会行为的引领与推动作用,而且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必须以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作为治国理政的依据。

2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实现从先破后立到先立后破的转变。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突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另一方面,近30年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是国家发生天翻地覆变化的时期,而一些法律自颁行以来却一直未有修订过。摆脱部门立法的局限,消除部门利益的痕迹,增进立法中的理性博弈,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目前立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力度还不够,行政、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联动配合还不够,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另一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4完善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4将可操作性、可执行力作为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实现从原则规范到具体规范的转变。

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于后才能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而奉行立法先行,就能够充分利用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多元性、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立法过程的透明性来畅通不同社会阶层有序表达诉求的途径,凝聚推进改革与发展的最大共识,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护作用,这是新时代对改革的基本要求,也应当是新时期全面推进改革走向深化的最为合理的方式。

通过调整、增设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就会为国家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并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因为只有立法机关才能提供不同利益主体充分反映诉求的公共博弈平台,并有效增进不同群体利益博弈过程的理性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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